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2月19日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运维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并入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模式运营,并具备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分布式光伏项目设施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电箱、防雷接地棒及钢(其他防锈材质)结构支架等部分,项目屋顶擅自架设的砖混结构支架或设备用房不属于光伏项目设施。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须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项目施工单位须符合本办法的备案管理要求。
第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以项目所在的土地性质作为用电性质的认定依据,在宅基地上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只能作为居民用电性质申请备案登记;在工业用地或建设用地上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只能作为工商业用电性质申请备案登记。
第二章 项目备案、登记和指标分配
第五条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根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省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权限实行备案制管理。
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以下简称“东莞供电局”)负责实施规模指标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登记。
第六条 市发改局按照“先建成先分配”的原则,即企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完成备案登记,建成竣工并符合并网验收条件后,根据并网验收意见单的出具时序,依次将项目纳入指标管理范围。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施工,具备验收条件后向东莞供电局申请备案登记,根据并网验收意见单的出具时序,依次将项目纳入指标管理范围。
本市财政资金优先用于发展本市相关产业。
第七条 企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前须登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http://www.gdtz.gov.cn/index.action)向市发改局递交备案申请及有关资料,在材料齐备的条件下,市发改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出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网上备案须提交材料如下:
(一)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
(三)其他附件:
1、项目业主资信证明:东莞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2、项目依托建筑物及设施合法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
项目单位如无法提供房产证则须提供以下材料:(1)国有或集体土地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城市规划证明材料,证明该建筑物和设施符合建设规划;(3)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安全评估报告,证明项目所依托建筑物及设施具备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安装条件。
3、项目单位与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还需提供项目单位与所有方签订的期限不少于20年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赁协议。
第八条 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东莞供电局直接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东莞供电局按月集中向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第九条 企业和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备案时应向项目所在地供电部门提交登记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380v及以下低压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提供: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低压)》(附件2);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
(3)项目建设地点房产证或其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4)对于占用公共场地的项目,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同意书(附件4)或所有相关居民家庭签字的项目同意书(附件5),物业公司出具的开工许可意见(附件6);
(5)施工单位承装资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人员电工证复印件。
(6)施工设计图纸。
(7)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