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项目必须安装防雷接地设施,并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00)。
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所采用的材料防火等级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采用的光伏支架要采用防腐防锈材质,材质符合《太阳能光伏系统支架通用技术要求jg/t490-2016》,光伏支架风力荷载与重力荷载等级符合国家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光伏组件最高点距离铺设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8米或不高于建筑物最高平面1米(特指具有楼梯间的居民楼)。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要具备实时监测功能,发电量等有关信息要具备接入移动设备app的能力。
第十九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企业要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购买不少于五年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保险须符合以下条件:1、保险期限涵盖项目施工期间;2、保单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低于100万,每人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3、保单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在东莞市注册登记的保险机构(含分/支公司),保险机构须具备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米乐app官方的业务范围包含责任保险。
第四章 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和建设企业的运营和管理遵循国家及本省、市的分布式光伏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职责包括:
(一)建立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体系,对运营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运维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
(二)负责分布式光伏的维修和维护,确保光伏发电设施安全运行。
(三)定期对本单位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四)在光伏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是责任主体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在符合本办法要求建成并网并完成移交后,项目业主或持有者是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施工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天要填写隐患排查检查表,确保项目施工安全。项目施工单位对已建成的项目的安全运转情况要连续5年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市发改局负责行业监管职责,负责监督全市分布式光伏施工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未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视情节严重将进行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三至十九条要求对已建成的光伏项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必须进行整改。分布式光伏投资、施工和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补助范围、标准及流程
第二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标准及流程按照东莞市年度分布式光伏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申请通知及对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是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并网发电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要求,全市企业工商业与居民全额上网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的政策执行,不纳入东莞市分布式光伏专项补助资金范围。
第二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采取事后补助。市发改局负责全市分布式光伏项目专项资金补助划拨工作。东莞供电局负责全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国家补贴的转付及垫付,其中企业项目按照国家公开可再生资源补贴目录并在国家补贴资金划拨到位之后办理转付,居民项目按照南方电网相关规定及补贴时限办理先行垫付。居民项目业主须委托施工单位提交补助申请(附件8),申请单位及个人要提供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第六章 并网、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东莞供电局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
第二十八条 东莞供电局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东莞供电局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享受电量补助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东莞供电局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结算账户户名需与申报业主单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