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发电项目需提供:
(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低压)》(附件2);
(3)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参考附件7);
(4)东莞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设计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设计图纸。
(7)施工单位承装资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施工人员电工证复印件。
(二)10kv或20kv中压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中压)》(附件3);
(3)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参考附件7);
(4)东莞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设计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设计图纸。
(7)施工单位承装资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施工人员电工证复印件。
第十条 在项目竣工并符合并网验收条件时,项目单位需书面向东莞供电局提交《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书》。东莞供电局在接到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调试和验收,将验收情况书面反馈给项目单位,项目通过验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登记并与项目业主签订《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运行调度协议》(中压接入需运行调度协议)等文件。
对于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用电性质为居民用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东莞供电局按照简化程序办理并网手续,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办理期限,居民分布式项目完成登记备案后因不可抗力需过户的要重新登记备案,原登记备案自动失效。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并向市发改局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资质等材料(一式二份):
(一)东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等内容;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或按汇率换算等额美元);
(三)在本市具有必要的运营场地(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或以上资质(授权方须提供包含安全管理条款的授权协议或关联证明);
(五)提供10人及以上的东莞市域范围内连续缴费社保证明(须有不少于5人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每年提供一次);
(六)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东莞市辖区内已完成施工装机容量超过1兆瓦的光伏项目或累计完成施工装机容量超过1.5兆瓦容量的光伏项目。(以承包合同、项目发票和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为准)
市发改局对施工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施工企业市发改局将及时向东莞供电局通报并向社会公开。施工企业名单采取动态管理,市发改局将根据企业诚信经营、施工质量等行为及时更新名单向东莞供电局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企业与项目业主须签订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合同须包含本办法第十三至十九条要求,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并向项目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三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使用的太阳能组件须为a级品质,其生产企业要纳入国家工信部名录或产品通过tuv国际产品质量认证,其中多晶硅电池组件转换光电转换效率不低于16%,单晶硅电池组件光电转换效率不低于16.8%,薄膜的光电转换率不得低于12%,提供10年工艺质保和25年功率不低于额定功率80%有限质保。鼓励使用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领跑者”认证的光伏组件产品。
第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使用的逆变器必须是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且达标的产品,并提供不低于5年的质保。采用的配电箱必须是成套配电箱,箱内并网设备要配备符合安全需求的闸刀、断路器(居民光伏需具备机械型自复式带欠压保护功能)、浪涌保护器,成套配电箱内开关要提供3c认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电缆要采用铜芯电缆,其中直流电缆采用中国质量中心认证的光伏专用电缆。项目建设须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