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能源〔2016〕136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委托市节能减排中心,组织开展了2018年第一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经各区初审和专家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临港海上风电二期项目( 100.8兆瓦)、3个光伏电站(共31800千瓦)、335个分布式(共132708.9千瓦)和5215户个人光伏(共33260.15千瓦)符合条件,列入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目录予以支持(详见附表)。
2、上海强华实业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已列入2015年第一季度奖励项目目录)的项目单位名称变更为“上海强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奖励起始时间和标准不变。
3、请市电力公司从2018年3季度开始,做好本批次新增奖励项目电量统计工作。从2018年4季度开始,每季度第1个月初将奖励项目的上季度实际上网电量和应奖励金额报我委,并在市财政资金到帐后10个工作日内转付项目投资主体,持续时间为5年。请各有关区发展改革委做好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发挥应有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特此通知。
附件:1、2018年第一批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奖励项目表(风电项目)
2、 (点击下载)
3、2018年第一批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奖励项目表(个人光伏)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