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的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燃煤发电和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7月1日起,本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83分,本市燃煤发电企业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598元(含税)。
二、2017年7月1日起,本市平均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42分,调整后有关电价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2017年1-6月有关电价调整安排详见附件2。
三、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四、《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十个郊区非居民电力用户试行区域差别化电价的通知》(京发改〔2016〕1715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11-12月份十个郊区非居民电力用户电价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6〕1832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本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6〕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其他凡与本通知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17日
北京市销售电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