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城县安全有序推进户用发电产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该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分布式光伏,是固定在建筑物屋顶建设安装,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装机容量6兆瓦以下的屋顶分布式光伏(以下简称“分布式光伏”)。重点指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规范对连城县户用光伏项目建设规范、建设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1、明确严禁以发展太阳能为由,在楼顶和平台违法搭建采光房、钢棚等违法建筑;
2、严禁在安全隐患建筑物、地灾点房屋和违法建筑物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4、其他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办理流程:提出申请→房屋(建筑物)鉴定→乡镇(部门)核验相关技术规范→乡镇(部门)审批→组织有资质企业施工→项目监督→竣工验收→登记备案(国网供电公司)。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详情如下:
连城县安全有序推进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安全、有序、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推进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同时,结合全国、全省、全市关于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的部署和要求,强化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的安全、规范发展,确保建筑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规范措施
(一)基本要求
1.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分布式光伏,是固定在建筑物屋顶建设安装,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装机容量6兆瓦以下的屋顶分布式光伏(以下简称“分布式光伏”)。重点指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分布式光伏应符合国家能源和区域的发展战略;
(2)分布式光伏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20年;
(3)分布式光伏电源不应作为消防应急电源;
(4)分布式光伏设计、建设、验收、维护应建立相应的档案;
(5)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具有合法性。户用分布式光伏所依托的建筑物应具有土地证(不动产登记证)或其他能体现其合法性的材料,并且光伏发电设施应架构稳定,不影响所在房屋(建筑物)的承载能力及周边的规划设计、建筑风貌以及次生安全等;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赁协议。
(6)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7)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必须履行备案、设计、施工和验收程序。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收合格、并网接入后,由县供电公司直接登记备案。
2.工商业(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参照执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在工厂厂房、产业园区、商业楼宇、公共建筑等固定建筑物屋顶建设各类分布式光伏。
(二)规范要点
1.房屋建筑安全规范。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房屋)结构应进行荷载分析和验算,应充分考虑防风、防台和安全承载等因素,满足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需提供具有资质房屋检测鉴定机构的房屋可靠性鉴定报告(等级ⅱ级及以上)。光伏设施安装技术指导要点需按照县住建局制定的技术规范文件执行。详见《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户用自然人房屋屋顶加装光伏发电设施安装技术指导要点(试行)的通知》(连建规〔2022〕1号)。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供电公司
2.分布式光伏并网验收技术规范。经审批的光伏发电设施工程完工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供电公司、村(居)两委、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户主等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后交付使用。具体按照县供电公司有关技术规范执行。详见《福建省中低压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规范(试行)的通知》(闽电发展〔2022〕234号)。
牵头单位:县供电公司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
3.城镇规划执行规范。户用分布式光伏设施应在县供电公司公布的可开放容量区域内安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符合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及所在地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并与周边建筑物、景观相协调。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县城核心区19.2平方公里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风貌管控工作,超出范围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城市管理局
4.景区、文保、历史文化名村、铁路沿线等执行规范。在文物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向外50米范围内建设的,应当由铁路运输部门审批;50米至100米范围内建设的应当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安全互控协议。另外,建议在a级景区、旅游街区、主要旅游线路、高速公路沿线等规划范围以外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牵头单位:县文体旅游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铁路建设发展中心、连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5.贷款执行规范。凡贷款用于光伏发电产业建设的,贷款人应取得相关部门的备案或审批材料。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行、银保监监管组
6.其他规定。严禁以发展太阳能光伏产业为由,在楼顶和平台违法搭建采光房、钢棚等违法建筑;严禁在安全隐患建筑物、地灾点房屋和违法建筑物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他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房屋(建筑物)鉴定→乡镇(部门)核验相关技术规范→乡镇(部门)审批→组织有资质企业施工→项目监督→竣工验收→登记备案(国网供电公司)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
1.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办理流程图
2.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办理事项流程
3.连城县户用房屋(建筑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核准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