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贵州黔西南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申报审核相关工作的通知》,就风光项目申报以及选址条件给出有关要求。
通知指出,项目选址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天然乔木林(竹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另有规定不能建设的区域。
县市能源局遴选申报要重点审核项目选址、装机规模、测风资料、电网接入以及申报主体是否纳入年度建设规模。要根据区域资源禀赋和企业发展意愿,研究并签订项目投资开发(意向)协议。
具体文件见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申报审核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我州风、光资源效益,加速打造黔南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8〕29号)、《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能源新〔2021〕97号)、《贵州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能源新〔2022〕44号)、省能源局各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申报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申报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项目选址要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选址要结合区域地类规划,根据相关规定,项目选址不得涉及以下限制性因素:
1.生态保护红线;
2.永久基本农田;
3.自然遗产地;
4.国家公园;
5.自然保护区;
6.森林公园;
7.湿地公园;
8.地质公园;
9.风景名胜区;
10.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
11.天然乔木林(竹林)地;
12.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
13.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14.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
1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16.另有规定不能建设的区域。
(二)装机规模要求。单个项目装机规模,以省能源局各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三)项目测风要求。风电项目须有半年及以上时间的测风数据。
(四)电网接入要求。以各年度电网公司的要求为准,出具电网接入初步意见。
(五)申报审核要求。州、县(市)能源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好审核工作,并出具相关审查意见。
二、审核程序
为规范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申报,按照省能源局的总体要求,项目申报采取“二上二下”(“一上”是指市〔州〕向省能源局上报项目组织名单;“一下”是指省能源局下达区域消纳规模;“二上”是指市〔州〕结合区域消纳规模向省能源局上报优选项目名单;“二下”是指省能源局下达纳入年度建设规模项目名单)方式,严格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一)“一上”阶段
1.县(市)能源局认真组织项目遴选申报。县(市)能源局要认真结合风电、光伏发电资源、项目用地、电网接入、建设成本、开发周期等条件,按照年度项目建设规模申报要求,认真配合申报主体抓好项目选址、资料收集等前期准备工作。
县(市)能源局要组织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涉及镇(乡、街道)认真抓好项目遴选工作。遴选重点审核以下方面:一是项目选址;二是项目装机规模;三是项目测风资料;四是项目电网接入;五是申报主体往年纳入年度建设规模项目推进情况。
项目审查后,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对项目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县(市)林业部门对项目是否涉及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天然乔木林(竹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是否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分别出具选址意见。若遇另有规定不能建设的区域,由属地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项目申报所需的材料,依照省能源局各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申报通知要求执行。
2.县(市)政府积极履行项目合法性程序。要根据区域资源禀赋和企业发展意愿,研究并签订项目投资开发(意向)协议。
3.州能源局做好项目审核上报。州能源局根据省级申报要求和申报程序,牵头组织年度建设规模项目申报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能源局上报的建设规模项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结合实际提出全州年度建设规模清单送审并向上申报。
项目审查后,州自然资源部门对项目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州林业部门对项目是否涉及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天然乔木林(竹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州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是否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分别出具审查意见。
县(市)能源局须向州能源局提供申报资料,主要包括:(1)项目业主提交的项目申报资料;(2)县(市)能源局的书面申请材料;(3)县(市)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选址意见;(4)电网接入初步审核意见;(5)县(市)政府出具关于积极营造好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环境的书面承诺。
(二)“二上”阶段
根据省能源局下达的区域消纳规模,
1.县(市)能源局抓好项目优选。结合省能源局下达的区域消纳规模,县(市)能源局在“一上”上报的项目单子中优选项目上报州能源局。
2.州能源局抓好项目优选上报。根据县(市)能源局优选上报的项目单子,立足全州资源和发展规划、结合区域消纳能力、企业在州内落户投资相关能源设备制造产业情况等作为项目优选依据,形成本地区年度建设规模计划方案报州政府审定后上报省能源局。
三、项目核准、备案和建设所涉及的手续办理,依照相关部门的具体办事规程审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