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财建[2012]34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一批),现予以公布。
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根据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情况,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申请,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其中2012年1~3季度所需补助资金,请于7月10日前上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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