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
《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加强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等规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制定了《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5月24日
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加强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二)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的职责:
一)编制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项目筛选、专家评审、现场核察和公示等,负责项目库的管理。
二)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三)负责执行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审核拨付各具体项目资金,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四)负责项目验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五)按规定进行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六)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的档案。
七)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二)批复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并下达专项资金指标至市住房和建设部门。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者再评价。
四)协同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
五)指导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市监察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监察。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如实提供相关的申报资料。
二)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三)落实项目实施条件,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验收、评价和审计。
六)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对象,为在中国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企业须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
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产业政策,项目成果应当在深圳市实施,能够促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范围:
一)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包括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应用、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绿色物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专用设施绿色技术改造、绿色建材应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以及建筑新技术应用等领域的示范项目。
二)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能力建设。包括重要科研课题研究、标准规范编制、公共技术平台建设、产业基地培育、产业人才培训,以及有关技术应用推广活动。
三)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应用本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与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绿色创新发展无关的。
二)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申报项目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
第四章 资助项目和标准
第十四条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一)新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项目要求:获得高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建成的新建建筑项目。
资助标准:按建筑面积,二星级或者银级每平方米补贴20元,三星级或者金级每平方米补贴40元,铂金级每平方米补贴50元。其中,二星级或者银级项目资助上限为180万元,三星级或者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250万元,铂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资助金额均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3%。
二)既有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项目要求:已投入使用1年以上并获得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建筑项目。
资助标准:按建筑面积,一星级或者铜级每平方米补贴10元,二星级或者银级每平方米补贴20元,三星级或者金级每平方米补贴40元,铂金级每平方米补贴60元。其中,一星级或者铜级项目资助上限为100万元,二星级或者银级项目资助上限为200万元,三星级或者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铂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350万元;且资助金额均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3%。
既有建筑通过绿色改造并获得相应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参照上述标准予以资助。
三)绿色建筑标识评价费用。
资助条件:实行绿色建筑标识免费评价制度,本市评价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评价费用,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予以资助。
资助标准:对本市评价机构实施的绿色建筑评价,原则上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对评价机构予以资助,每个项目资助3万元。对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认可的本市外第三方评价机构评定的国家最高等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对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支出的评价标识费用予以最高5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项目要求:通过节能量审核,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0%;按规定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的,改造单位应当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深圳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中心。
资助标准: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受益面积每平方米补贴30元;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含)至20%(不含)的,受益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5—30元。资助金额不超过申请项目改造成本的40%,上限为300万元。
二)既有建筑外窗或者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项目要求:建筑外窗节能改造的,应当符合深圳市建筑节能设计规范中对外窗的技术要求;建筑外遮阳节能改造的,应当符合国家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的技术要求。
资助标准:按照窗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50元;对同时实施建筑外窗和外遮阳节能改造的,按照窗面积每平方米补贴250元。资助金额不超过申请项目改造成本的30%,上限为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