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杨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印发了《杨浦区光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知指出,常规光伏项目:1. 项目奖励标准为800元/千瓦,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 项目,其中(1)项目,单个项目区级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执行居民用户电价的既有学校光伏项目、其他既有建筑光伏项目、对新建建筑光伏项目,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根据实际产生的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度电奖励,奖励标准为0.1元/千瓦时,奖励期为5年。
示范试点项目。经认定的示范试点项目,按照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原文如下:
杨浦区光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进一步推动本区光伏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参照《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规范〔2022〕14号),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按年度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支持范围)
在本区区域范围内由社会资金投资实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光伏项目。具体包括:
(一)常规光伏项目
纳入本区“十四五”期间光伏发电规模管理,且光伏装机容量不低于20千瓦的常规光伏项目,具体包括:
1.光伏电站项目,即全额上网的光伏项目;
2.分布式光伏项目,即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项目,包括户用光伏项目。
(二)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
纳入本区“十四五”期间光伏发电规模管理,且光伏装机容量不低于20千瓦的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具体包括:
1.光伏建筑,即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与建构筑物融为一体(非附着型)的光伏发电应用形式,包括光伏瓦、光伏窗、光伏幕墙等。
2.光伏隔音屏,即光伏组件与隔音屏一体化的应用形式。
(三)示范试点项目
新建光伏项目配置储能设施的“光储一体化”示范试点项目。
第四条(支持方式)
(一)对除户用光伏以外的常规光伏项目,根据并网规模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并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在项目并网投运后予以发放,发放资金为总奖励额度的60%;第二次在项目持续运行满2年后(自项目并网日期起算),根据持续运行2年的光伏年均发电量规模(年均发电量/光伏装机规模)进行发放,发放标准如下:
表1 第二次奖励资金发放标准表
对已获得本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奖励的户用光伏项目给予1:1配套奖励。
(二)对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根据实际产生的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度电奖励,奖励期5年。
(三)对示范试点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除示范试点项目外,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支持方式中的一项给予支持。
第五条(奖励标准)
(一)常规光伏项目
1.光伏电站项目
奖励标准为800元/千瓦,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分布式光伏项目
(1)户用光伏项目
对已获得本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奖励的户用光伏项目,按市级奖励金额对项目给予1:1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区级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2)企业投资光伏项目
对执行居民用户电价的既有学校光伏项目,投资奖励根据并网规模进行阶梯式累进计算(详见表2):并网规模不低于20千瓦且不高于200千瓦时,奖励标准为1200元/千瓦;并网规模大于200千瓦且不高于600千瓦时,对于超出200千瓦的部分,奖励标准为1300元/千瓦;并网规模高于600千瓦时,对于超出600千瓦的部分,奖励标准为1400元/千瓦。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表2 执行居民用户电价的既有学校光伏项目奖励标准表
对其他既有建筑光伏项目,投资奖励根据并网规模进行阶梯式累进计算(详见表3):并网规模不低于20千瓦且不高于200千瓦时,奖励标准为800元/千瓦;并网规模大于200千瓦且不高于600千瓦时,对于超出200千瓦的部分,奖励标准为900元/千瓦;并网规模高于600千瓦时,对于超出600千瓦的部分,奖励标准为1000元/千瓦。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表3 其他既有建筑光伏项目奖励标准表
对新建建筑光伏项目,当新建建筑安装光伏面积占屋顶面积的比例超过要求比例时(土地出让合同、《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杨浦区碳达峰实施方案》《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开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等要求,以最高要求计算),投资奖励根据超出部分的并网规模进行计算:当超出部分的并网规模大于50千瓦且不高于100千瓦时,奖励标准为800元/千瓦;当超出部分的并网规模高于100千瓦时,奖励标准为900元/千瓦。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超出部分的并网规模=(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要求的面积比例)÷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并网规模。
表4 新建建筑光伏项目奖励标准表
(二)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
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根据实际产生的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度电奖励,奖励标准为0.1元/千瓦时,奖励期为5年。
(三)示范试点项目
每年组织认定不超过3个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对本地产业发展带动性强的“光储一体化”示范试点项目。经认定的示范试点项目,按照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根据市场成本和国家政策变化,报区政府批准后可对奖励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部门职责)
(一)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节能减排办”)负责本区光伏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
(二)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光伏发展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及政策绩效管理,根据本办法制定并发布年度扶持资金申报指南,对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开展监督抽查;
(三)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各行业领域主管单位(区教育局、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国资委、区房管局、区卫健委、区机管局、区建管委、区体育局、区文化旅游局等),按照各自职责,向区节能减排办报送本年度新增并网光伏项目清单及下一年度扶持资金申请计划,并负责对本领域申报的光伏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加强日常监管和开展后期跟踪管理。
第七条(年度资金计划编制)
(一)各行业领域主管单位于每年8月底前梳理符合申报条件的本年度新增并网光伏项目清单(统计周期为上年度11月初到当年10月底,项目清单内容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地址、装机规模、备案并网日期),并据此提出下一年度扶持资金申请计划报区节能减排办。扶持资金年度计划应包括:计划申请项目类别、数量、基本情况和扶持金额等。
(二)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本区光伏建设工作的具体目标,对各行业领域主管单位提出的扶持资金申请计划进行审核,统筹编制形成下一年度扶持资金预算。
第八条(申报程序)
区发展改革委于每年年中发布年度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根据年度扶持资金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应行业领域主管单位进行申报。
各行业领域主管单位对扶持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相关部门(视情况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会同区财政局统筹编制形成本区下一年度扶持资金预算。
第九条(监督和管理)
(一)各行业领域主管单位负责对各自领域申报的扶持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奖励项目的规范运行。区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二)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底并网发电的光伏项目,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