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开展规范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指定直接交易的对象、电量和电价,不得指定交易的降价优惠幅度。
早在2002年上一轮启动时,电改方案就提出开展发电企业向大用户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经过近些年的探索与博弈,大用户直购电作为电价改革突破口已成为各方共识。今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简称“9号文”)无疑再次助力大用户直购电,并对参与交易的双方都做了详细规定:按照接入电压等级、能耗水平、排放水平、产业政策以及区域差别化政策等确定并公布可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准入标准;按电压等级分期分批放开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参与直接交易企业的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均应达到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的企业不得参与直接交易。
但通知表示,最近一段时间,部分省(区)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为名,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指定交易对象、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违背市场原则,此举不符合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为此国家能源局要求各地要在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的原则开展直接交易。参与交易的标准和政策确定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一视同仁,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和交易规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工作方案、交易规则、输配电价以及参与的标准、企业名单应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