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台州市黄岩区发展和改革局印发《黄岩区新一轮支持发展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指出:
加大光伏建设支持。工业园区、企业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30cm;建筑为平屋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应根据屋顶结构、构架和围护高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在不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保证安全与美观的前提下,与屋面距离不超过2.6米。
对工商业屋顶建设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发电量补助,按照实际发电量最高给予0.1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
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的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为建筑构件)的项目,实行发电量补助,按照实际发电量最高给予0.1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项目投资方和场地产权方各50%,单个项目(非单体建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鼓励集中式、连片式开发城乡居民户用屋顶光伏,按照实际发电量最高给予0.05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单个集中式、连片式开发项目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原文如下:
《黄岩区新一轮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区发改局起草的《黄岩区新一轮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若干意见》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3月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发改局(区行政大楼1521室),联系电话:84121081。
(二)通过网络将意见反馈至:邮箱:344658575@qq.com。
台州市黄岩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2月27日
黄岩区新一轮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若干意见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围绕能源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进一步落实国家“千家万户沐光行动”、省“风光倍增计划”,加快推进光伏项目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结合黄岩实际,现就我区新一轮支持光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领域
(一)工业建筑。“十四五”期间,具备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要全面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新建工业厂房应按照“应上尽上”要求设计和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屋顶光伏发电安装面积达到80%。特色小镇、小微园区的现有工业建筑屋顶光伏发电安装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
(二)公共建筑。“十四五”期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医院、学校、车站、会展场馆、文体场馆、公园等现有公共建筑屋顶,应按照“应建尽建”要求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鼓励现有公共建筑屋顶光伏发电安装面积比例争取达到 30%以上,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屋顶安装面积比例争取达到50%以上。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现有公共基础设施的大型构筑物(建筑物)上空光伏发电安装面积比例争取达到50%以上。新建、改建户外大型停车场等公共基础设施屋顶光伏发电安装面积比例争取达到80%以上。
(三)居民建筑。“十四五”期间,结合美丽乡村、共同富裕建设,开展村镇级光伏集中应用、居民户用光伏开发改造,以满足现代高科技农业、生态旅游服务业等对能源的新增需求,提高分布式光伏发电在新型城镇化能源应用中的比重。鼓励现有农村居住建筑屋顶户用光伏安装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新建居住建筑推广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屋顶光伏发电安装面积比例争取达到30%以上,其中未来社区安装面积比例争取达到 50%以上。
(四)其他领域。“十四五”期间,支持在各类商贸交易市场、酒店宾馆、商场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探索开展光伏应用助力商贸场所改造提升。鼓励在旅游风景区等旅游休闲场所和永宁江绿道等生活慢行领域大力推进光伏照明,打造光伏特色旅游新亮点。在公路沿线、道路照明、景观照明、通讯基站、加油站、城区道路停车位等领域推广应用分布式光伏电源。鼓励设施农业、设施畜禽养殖业等结合农牧业生产,在大棚、畜(禽)舍等安装分布式光伏。统筹考虑土地资源、生态保护等因素,鼓励使用荒山荒地、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和园地资源,结合现代农业建设复合光伏项目,实现农光互补综合开发。
二、政策支持
(一)加大光伏建设支持。工业园区、企业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30cm;建筑为平屋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应根据屋顶结构、构架和围护高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在不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保证安全与美观的前提下,与屋面距离不超过2.6米。
(二)加强财政资金补助。
对工商业屋顶建设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发电量补助,按照实际发电量最高给予0.1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
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的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为建筑构件)的项目,实行发电量补助,按照实际发电量最高给予0.1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项目投资方和场地产权方各50%,单个项目(非单体建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鼓励集中式、连片式开发城乡居民户用屋顶光伏,按照实际发电量最高给予0.05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单个集中式、连片式开发项目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三)给予节能政策支持。企业分布式光伏所发电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上述支持政策自发布日起施行,其中财政资金补助自发布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内建设并网的项目自并网之日起1年的发电量享受补贴,试行期结束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补贴政策进行调整。
三、相关要求
1、补贴适用范围为在黄岩区依法注册经营和纳税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必须在我区成立运维平台或委托第三方运维。
2、符合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黄岩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
3、光伏发电所依托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具备合法合规性并符合规划要求,具备安全性和可靠性;户用光伏发电所依托的住宅应具备房产证、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严格按照浙江省整县分布式光伏开发导则等工作指南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并网、运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