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价管〔2018〕413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要求,现就我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2018年5月1日起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7%调至到16%后,天津电网含税输配电价、期末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返等腾出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85分钱;同步等额降低天津电网2017-2019年监管期一般工商业及其他输配电价水平。调整后的天津电网销售电价表和天津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表见附件。
大工业、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此次不作调整。
三、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电价政策,认真做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调整、电费结算等相关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价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