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b条: 哈龙
1.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2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 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 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 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 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国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第2c条: 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
1.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 在1993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 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 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 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3.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 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 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本款应予实施, 但缔约国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第2d条: 四氯化碳
1.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 在199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 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 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国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