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其中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每千瓦时0.25元补贴电价组成。
《试行办法》作为《可再生能源法》配套法规之一,规定水力发电价格暂按现行规定执行;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其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
生物质发电项目补贴电价,在项目运行满15年后取消。自2010年起,每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的发电项目补贴电价比上年批准项目递减2%。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超过20%的混燃发电项目,不享受补贴电价。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按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的标杆电价。
《试行办法》还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的费用分摊机制,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等费用,通过向全国电力用户统一征收电价附加的方式解决。各省级电网企业按其销售电量占全国的比例,分摊全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额,其实际支付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与其应承担的电价附加的差额,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调配。
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马富才表示,国家将落实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价格、税收、投资、强制性市场配额等措施。我国在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方面具有广阔空间,大陆水力可开发装机容量超过4亿千瓦,目前仅开发了约1亿千瓦;可利用的风能资源,陆地2.5亿千瓦,海上7.5亿千瓦,而建成装机量不超过100万千瓦;生物质能资源可转换为能源的潜力可达10亿吨标准煤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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