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金额等有关资料,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及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不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和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及审计部门进行审查,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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