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
2017年太阳能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局、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金融局、广州供电局、各有关企业或居民个人:
为推动我市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按照《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7〕7号)及配套实施细则(穗发改规字〔2017〕3号,《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贴资金用于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1)要求,我委现组织开展2017年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并已编制《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申报指南》(见附件2),拟对符合条件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予以支持。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发电量补贴项目需于2016年6月30日前投产并网运行。对于初次享受发电量补贴项目,自并网之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电量计算补贴金额;对于已享受发电量补贴项目,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电量计算补贴金额。
二、请各有关企业和居民个人按《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申报指南》要求编写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项目所在各区发展改革局;请各区发展改革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申报材料,区发展改革局填写2017年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于7月7日前将有关材料一并报送我委;请广州供电局代为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居民个人。
本文附件材料电子版本可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
专此
附件:
1.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贴资金用于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2.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申报指南
3.2017年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14日
(联系人:郭小姐;联系电话:83123775)
附件1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贴资金用于
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新兴产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推广应用,引导全社会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调动全社会参与绿色能源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按照《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7〕7号)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光伏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批、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指在广州市辖区内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以及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利用具备条件的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垃圾填埋场、鱼塘、湖泊等场地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光伏补贴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光伏补贴金的管理工作。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光伏补贴资金申请、审核申报材料、核定补贴资金额度、编制资金安排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贴资金计划;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作为项目主管单位,承担项目和资金的监管责任。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光伏补贴资金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广州市2014-2020年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整体规模中的项目;
(二)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投产;
(三)项目已并网或并网运行满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