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价格一发〔2016〕59号
有关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请示均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579号)、《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等文件规定,同意所报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批复电价标准详见附件)。
可再生能源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在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加价)以内部分,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负担并按月结算;其余部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表
山东省物价局
201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