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试点,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到底跟光伏有什么关系呢?
众所周知,的承包方式:甲方提供设备与绝大部分材料,地材(水泥、砂石、混凝土制品,部分基础钢筋)由乙方自行购买,有时连设备和材料也需要由乙方购买。安装费占整个工程造价的80%到95%,有的配农工程甚至占到100%。如果营改增,按照施工费(安装费 材料费)来征税,按照11%计算。原来营业税是3%,税率一下增加到11%,企业利润如何得到保证?
抵扣说起来简单,可实际操作起来很麻烦,因为部分工程采购的材料数量少,材料供应商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常少,比如你买一车沙子200块,5包水泥120块,几乎不可能开得到专用发票,另外即使开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也比不开专用发票高,这样几乎抵扣几乎是不是就不起作用呢?
施工用的机具、安全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生活用品、伙食开支是不是都可以作为抵扣呢?增值税交了之后,企业所得税该怎么交,会影响公司利润吗?在以后的操作过程中应该注意一些什么呢?
““营改增”属于我国结构性减税政策范畴,主要是在劳务与商品流转过程中采取全面性的增值税体制,改变原有“营增并行”的税收制度的局面。通过将重复征税体制消除,能够使企业的税收成本有所降低,提高企业核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但是从多个电力施工企业“营改增”试点来看,现行税收改革体制,未能有效减轻电力施工企业税负,甚至增加了企业税负。因此,如何正确面对“营改增”带来的冲击,采取有效的应对政策,降低税收风险,成为电力企业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以四川a安装商为例(以下简称“a公司”),简述 “营改增”的影响,并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
1“营改增” 对光伏安装商影响
(一)重复征税方面
随着“营改增”税收体制在a公司的实施,其在消除重复征税上起着关键性的作用。首先,能够解决该公司在工程分包中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很多安装商常以联合投标方式,取得中标,然后再进行工程分包,建设企业不与分包企业签订相关施工合同,使得电力施工企业必须自主缴纳税金,并容易出现重复征税现象。随着“营改增”体制的实施,能够用销项税将进项税抵消,提高税收规范性,避免重复征税现象。其次,a公司需在采购环节上缴纳一定的增值税,而在流通环节上则需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当工程施工后则又要缴纳一定营业税,使得安装商很多环节上都有重复征税问题。自“营改增”实施后,重复征税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技术设备方面
施工设备在固定资产所占比例较高,在税收体制改革前,该公司在设备采购上的进项税难以抵扣,导致设备成本过高,同时加大了技术改造的研发资金投入,提高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业务收入方面
“营改增”前,a公司营业税征收主要以施工工程造价成本来扣除相关能抵扣工程项目作为征税依据。该公司征收的营业税中,能够抵扣项目仅有劳务分包费,而设备、材料等费用未包含其中,若工程项目造价合同定额为3000万元,那么企业收入则为3000万元,这时以营业税作为工程项目价内税,其运算结果为:(3000-600)×3%=72万元。在该公司实行“营改增”后,则以增值税作为工程项目价内税,在计税运算过程中应扣除增值税相关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设定为11%,其收入运算结果为:3000÷(1 11%)=2703万元,企业收入大大减少。
(四)业务成本方面
1、材料费
“营改增”前,我国营业税相关条例表明,纳税人所提供的营业额主要包含材料费、设备费、动力价款及其他物资费等,但是不包含建设业主所提供的相关设备价款,即甲方供设备无需征收营业税,而施工单位在采购上产生的设备价款,则要征收营业税。而“营改增”后,若电力施工企业设备、材料由规模较小厂商供应,只能获取3%的抵扣进项税额,若由规模较大厂商供应,则能够获取17%的抵扣进项税额。
2、人工费
现阶段施工企业人工费在总造价中占有大约30%比例,“营改增”前,能够将人工费税收抵扣,即劳务分包税收抵扣。依据我国营业税相关规定,施工劳务企业可依据工程劳务分包总额征收3%的营业税,而总包企业则可依据分包企业所提供票据扣除部分营业税。企业在工程项目中能够扣除营业税额计算结果为:600×3%=18万元。“营改增”后,企业如果与普通纳税人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合同,能够扣除部分进项税额。若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1%,其进项税额扣除计算结果为:600÷(1 11%)×11%=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