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陕西省发改委印发《陕西省2023年电力中长期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鼓励参与市场交易,原则上除优先发电之外的全部进入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消纳。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用户可自愿参与交易。
(一)市场主体
1. 电力用户。符合市场化交易准入条件并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的电力用户,2021年11月-2022年10月实际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可直接参与交易,或自主选择一家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实际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下的电力用户,只可自主选择一家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
2. 发电企业。交易组织前投入商业运营且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符合市场化交易准入条件、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在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的发电企业。
3. 售电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要求,在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并公示无异议的、且已按规定递交履约保函(保险)的售电公司。
(二)相关要求
1. 燃煤发电上网电量全部参与市场化交易。
2. 鼓励新能源发电参与市场交易,原则上除优先发电之外的电量全部进入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消纳,新能源市场化方案另行印发。
3.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用户可自愿参与交易。其中,2022年12月31日以前并网的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2023年4月及以后的用电量直接通过市场交易购买;2022年12月31日以后并网的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自并网运行日起第4个完整月及以后的用电量直接通过市场交易购买。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无特殊原因不得退出市场。
4. 参与2023年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市场主体,需在陕西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其中参与年度交易的市场主体需在2022年11月23日前完成注册。未按要求完成注册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可在注册完成后参与后续批次组织的交易。
5. 市场化电力用户2023年年度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应高于上一年度用电量的80%,并通过后续月度、月内合同签订,保障全年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高于上一年度用电量的90%;燃煤发电企业2023年年度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不低于上一年度实际发电量的80%,月度及以上合同签约电量不低于上一年度实际发电量的90%。
三、交易品种及相关要求
(一)交易品种
1. 电力直接交易。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挂牌、集中竞价、滚动撮合)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交易。
2.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为减少交易执行偏差,相同类型的市场主体间互相转让交易合同电量,即发电企业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批发用户)与售电公司(批发用户)之间可以通过双边协商方式开展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燃煤发电与新能源发电之间暂不开展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3. 发电侧上下调预挂牌交易。通过发电侧上下调预挂牌交易来调整处理月度发电计划与实际上网电量存在的偏差,具有调节能力的机组按照“报价不报量”方式参与上下调报价。
4. 零售合同回购交易。若零售市场主体预测已签订零售合同电量大于实际需求时,可通过双边协商对已经形成的合同进行回购,双方净合同电量为原合同电量减去回购电量。
以年度(多月)为周期开展的交易,执行期为次年1-12月或者交易月次月至当年12月;以月度为周期开展的交易,执行期为次月整月。以月内为周期开展的交易,执行期为交易约定起始执行日至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