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电网公司出具的分布式电源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对于2018年1月1日—2018年3月31日期间并网的自然人发电项目,电网公司需在项目名称处额外填列并网项目的备案文号;对于2018年1月1日—2018年3月31日期间并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须提供发改委出具的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
4、购入本地光伏生产企业生产的光伏发电板的税务发票复印件;
5、电网公司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
(二)执行新政策的补贴用户(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首次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1、《晋城市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
2、项目申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场地所有权证明材料或与产权单位签订长期使用协议且所在村委会出具意见并盖章;
4、电网公司出具的分布式电源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5、购入光伏发电板的税务发票复印件;
6、县级扶贫部门提供的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
7、电网公司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
(三)再次申请电量补贴用户只须提供电网公司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审核要求
(一)申报时间
市科技局根据工作安排组织项目资金补贴申报,具体申报事宜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发布。
(二)申报审核程序
1、各县(市、区)科技局(教育局)为申报审核的组织单位。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人应在项目并网发电后,按规定时间向当地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2、各组织单位负责对辖区内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项目是否存在并正常运行、实际安装地址是否与电网审批地址一致、场地申报资料是否属实。核查结果须填写《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现场核查记录单》。
3、各组织单位审核结束后,需对审查结果在本地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各组织单位将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资金额度按照统一格式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汇总后与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文件。
4、所有申报审核资料全部由组织单位存档。
第四章 资金的核定与拨付
第十二条 光伏发电电量补贴依据项目申报主体提供的实际发电量凭据确定补贴金额。
第十三条 建设安装补贴依据项目的装机容量,按审核结果确定补贴金额。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教育局)凭资金拨付文件给项目申报单位办理资金补贴手续。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申请补助者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进行处理,追回已补助资金,取消享受财政补助的资格。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试行期一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1:《晋城市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件2:《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现场核查表》